
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體系方面,我國與歐盟在框架上有所類似,均運用基于風險分級的監管模式,然而在具體執行、流程細節、關注重點等維度有著明顯的不同,本期帶來詳細的對照解讀。
1.分類規則
·中國:基于風險,分為Ⅰ、Ⅱ、Ⅲ類。分類規則相對明確,以詳細的《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》作為參考。
·歐盟 (IVDR):基于風險,分為A/B/C/D類(風險由低至高排列)。分類規則更為精細、更趨于嚴格,遵循附錄VIII規則。IVDR一大關鍵變化是大量以往按照IVDD可自我聲明的產品,現已被歸入更高風險等級,需要NB公告機構的介入。
·核心差異:IVDR分類比中國更加嚴苛,尤其是針對傳染病、血源篩查、腫瘤標志物等產品,絕大部分均被劃分為C或D高風險類別。
2.符合性評價路徑
·中國:
-備案 (Ⅰ類產品):向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。
-注冊 (Ⅱ/Ⅲ類產品):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提交注冊申請;流程涵蓋“檢驗(型檢)→臨床評價→注冊申報→技術審評→行政審批→獲證“;Ⅲ類產品和部分Ⅱ類產品必須開展臨床試驗(除非產品被納入豁免目錄)。
·歐盟 (IVDR):
-符合性聲明DoC:所有產品均必須簽署該聲明。
-公告機構介入:
除A類非無菌外,B/C/D類產品均需經由公告機構開展符合性評估,評估方式包括文件審核/技術文檔審核/質量體系審核等;臨床證據要求極高,需提供詳細的性能評估報告PER,涵蓋科學有效性、分析性能、臨床性能數據,新產品或高風險產品通常需要臨床性能研究;境外制造商需指定歐盟授權代表。
·核心差異:IVDR法規極大地擴充需公告機構審查的產品范圍。我國Ⅱ類產品在歐盟很可能歸為需公告機構審核的B或C類,其流程更復雜/周期更長/費用更高。
3.技術文檔
·中國:需提交注冊申報資料,包括綜述資料、主要原材料研究、生產工藝、分析性能評估、穩定性研究、臨床評價等,具備相對固定的格式和目錄要求。
·歐盟 (IVDR):需建立技術文檔Technical Documentation,要求與我國注冊資料類似,但更強調“持續更新”與“全生命周期管理”。
*特別強調:性能評估報告PER,IVDR核心要求,為綜合性文件,需持續更新;上市后監督PMS計劃與報告,要求更系統化。
·核心差異:雖然內容近似,但IVDR對技術文檔的動態更新、性能評估報告的深度和廣度、上市后監督的整合有更高要求。
4.質量管理體系
·中國:必須符合 《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及其附錄的要求。國家藥監局會開展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(通常針對Ⅲ類產品和部分Ⅱ類產品),通過后方可獲證。
·歐盟 (IVDR):必須建立符合EN ISO 13485:2016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。公告機構NB會開展質量體系審核(通常為現場審核),作為簽發CE證書的前提條件。
·核心差異:兩者在原則和核心要素方面高度一致(均基于ISO 13485),我國GMP檢查與歐盟QMS審核可相互借鑒,不少企業會通過一次整合審核以同時滿足兩者要求。
5.臨床評價
·中國:通過臨床試驗或同品種比對的方式完成臨床評價,具有明確的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導原則》、《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》。
·歐盟 (IVDR):性能評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是核心概念,包括:科學有效性(證明標志物與臨床狀況的關聯性)、分析性能(靈敏度/特異性/精密度等)、臨床性能(臨床靈敏性/臨床特異性等);要求更高水平的臨床證據,更趨于要求開展前瞻性臨床性能研究,特別是針對C/D類產品;同品種比對的接受門檻更高。
·核心差異:歐盟IVDR對臨床證據的強度和廣度要求明顯高于國內現行法規,接近藥品評審標準,大幅增加企業臨床投入的時間和資金成本。
6.上市后監督與追溯性
·中國:要求建立上市后監督體系,包括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、產品追溯等;執行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》。
·歐盟 (IVDR):
要求極其嚴格,構成IVDR另一核心。
-上市后監督計劃PMS Plan和上市后性能跟蹤計劃PMPF Plan為強制要求;
-必須向EUDAMED數據庫報告嚴重不良事件、產品召回、安全糾正措施、性能研究結果等;
-唯一標識 UDI系統強制實施,用于產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。
·核心差異:IVDR將上市后監督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,要求企業建立更主動/更透明/更系統的持續性監控體系,并與EUDAMED數據庫緊密聯動。
>>醫療器械注冊,久順是您不二之選! 始創于1996年,近30年全球合規技術專家,西班牙\荷蘭\英國\美國\中國均設公司,專注無菌\非無菌\植入\有源\體外診斷等醫療器械領域,具備豐厚的質量體系、臨床試驗、產品注冊咨詢管理和技術服務經驗,護航產品全球暢行無阻。
